父母一方赠与房产后反悔的,共同财产无权单方面处分。
高先生和张某是夫妻,小高是他们的儿子。2017年,高先生、张某与小高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高先生、张某同意将位于西城区优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高,但该房屋将由高先生、张某占有,直至其居住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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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高先生和张某是夫妻,小高是他们的儿子。2017年,高先生、张某与小高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高先生、张某同意将位于西城区优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高,但该房屋将由高先生、张某占有,直至其居住一百年。
2019年,小高让父母去房管部门帮忙办理过户手续。他的父亲高先生说,由于目前生活困难,他不同意将房子转让给小高。母亲张某同意将房子转让给小高。因父母意见不合,小高将其父母高先生、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法官的陈述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置共有不动产应当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具体而言,本案中该房屋属于高先生和张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小高,合法有效,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双方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高先生表示打算取消赠与时,即使张某目前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高,但由于两共有人无法就赠与达成一致,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小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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