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赵春华律师网站
- 移动应用
- 微信关注
- 联系我们
- 联系客服
- $
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房产律师提供
来源:www.zchlaw1.com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房产律师说法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相关文章
- 房产律师法律讲解房屋买纠纷一直是民商事纠纷常见的争议类型2021年12月29日
- 房产律师告知您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自愿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2021年12月29日
- 房屋买卖纠纷影响法院考量违约金的因素有哪些?南京房产律师提供法律常识2021年12月29日
- 南京房产律师分享案例一场“凶宅”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