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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中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界定标准
来源:苏州房地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苏州房地产律师认为,应当以预约合同约定的条款和主要内容作为协议性质的判断条件。只要当事人通过磋商订立了预约合同且标的明确,不管其他合同条款是否具备,也不管双方当事人如何命名该协议,只要预约合同内容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则视为预约合同的成立。如果预约内容就是本约合同的内容,即使未按本约合同进行命名,也视此预约合同的性质为本约合同。i
核心要件。苏州房地产律师认为,对于预约合同的界定主要看双方是否有后续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具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只要当事人明确表示有下一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则对于内容并不进行过多的要求。j 预约合同的成立和其内容条款之间并无关联,对其成立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缔结本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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