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赵春华律师网站
- 移动应用
- 微信关注
- 联系我们
- 联系客服
- $
苏州房产律师讲解关于房产抵债问题
来源:苏州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苏州房产律师解答你: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是说,作为承包人,你的父亲在对方没有支付完工程款,你父亲可以主张法院就这栋建筑予以拍卖。用拍卖所得价款来抵偿所欠付的工程款。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抵押权。
还有就是一个发生过的真实案例,如果签订协议时转交房产证,那么该协议会被确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也会发生物权变动。
如果没有房产证,该协议证明是意思表示真实的,也可以发生法律效果。
上一条:
房地产评估的流程有哪些房产评估应该怎么做?
下一条:
哪些情况下房产贷款算违约苏州房产律师解答
相关产品
相关文章
- 哪些情况下房产贷款算违约苏州房产律师解答2022年07月14日
- 房产税征收对象苏州房产律师2022年07月11日
- 苏州房产律师讲解何为房产买卖中的阴阳合同相关法条2022年07月07日
- 房产税征收标准苏州房产律师2022年07月11日
- 房产税征收范围苏州房产律师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