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赵春华律师网站
- 移动应用
- 微信关注
- 联系我们
- 联系客服
- $
南京房产律师案例: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来源:www.zchlaw1.com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南京房产律师案例: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上一条:
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强拆后补偿还是赔偿?
下一条:
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南京房产律师经典案例
相关文章
- 房屋买卖纠纷影响法院考量违约金的因素有哪些?南京房产律师提供法律常识2021年12月29日
- 南京房产律师分享案例一场“凶宅”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2021年12月29日
- 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房产律师提供2021年12月30日
- 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南京房产律师经典案例2021年12月30日